2012年開始,深圳市開始嘗試“評定分離”的探討,2015年出臺《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規(guī)定》,引爆全社會的探討。有的專家歡呼制度創(chuàng)新和招標人責權利的統(tǒng)一,也有很多專家質疑其合法性、合理性,認為這種改革是采購科學性的一種倒退。
影響評標結果合法、公正的因素
“評定分離”存在一個邏輯矛盾。如果評標結果是公正合理的,那么為什么要通過“定標”強力修正?這種修正的合理性在哪里?如果評標結果是不公正合理的,那既然后期有一個“定標小組”憑經(jīng)驗進行強力修正,那評標的意義在哪里?定標小組直接確定豈不是效率更高?
相對比較一致的看法是,如果評標結果不合法不公正,評標結果是應該被修正的,無論是一個“定標小組”,還是招標人本身直接修正,法律上都是沒問題的。
具體表現(xiàn)有:
1.招標流程違法,比如不具備招標條件,不發(fā)布公告,時間不足,等等;
2.招標文件違法,比如排他性條款,歧視性條款,等等;
3.中標人履約能力變化,招標人可以通過履約能力審查進行修正;
4.評標委員會構成或評審過程違法,比如該回避的專家沒有回避,評審不依據(jù)招標文件的評審要求進行,計算錯誤,等等;
5.投標人違法,如干擾評標,圍標串標,等等。
這些因素,無論是否成立“定標小組”,招標人都應該根據(jù)法律法規(guī)的要求進行結果調(diào)整,如果這個就是“評定分離”的概念,當然社會各方不會有太大的爭議。
爭議出現(xiàn)在如果評審結果被招標人認為不合理,是否可以通過“定標小組”強力修正評標結果,這個如果允許,那就是可以自由裁量的進行選擇了,如果不允許,那招標投標法頒布以來一直就是這么做的,不需要討論。
為何需要“評定分離”
為什么社會中存在“評定分離”的需求,為什么會認為評標結果“不合理”?分析下來應該是以下原因造成的:
1.招標文件不合理,要求和“尺子”就是錯的,評標委員會按照規(guī)定的“尺子”量出來的投標人,不是最適合項目的投標人。
2.非量化標準過多,“尺子”沒有刻度,專家心目中的刻度和招標人心目中的刻度不一致,導致招標人認為結果不理想。
3.采購人希望招到熟悉的投標人,但評審的中標人不熟悉。
4.采購人有直接指定特定投標人的傾向。
在這四種情況中,1和2是招標文件編制能力的問題,招標文件編制能力不足,期望通過“評定分離”進行調(diào)整,不但不能徹底解決評標合理性的問題,還帶來定標合理性和腐敗等問題。3是企業(yè)采購管理制度的問題,對于適合供應鏈管理的采購,用招標進行采購,自然會出現(xiàn)上述問題,本來就合適做招標競爭性采購的項目,僅僅由于熟悉程度不同而否定潛在投標人,實際上降低了企業(yè)的采購效能。4是本來就應該制止的。
2000年后由于招標總量劇增,招標從業(yè)人員素質沒有相應跟上,導致以上分析中的1和2兩種情況發(fā)生的比率大大提升;由于對招標的無原則的使用,又導致3這種情況從無到有。于是,“評定分離”的呼聲越來越高。
“評定分離”并不是治本的方法,而是在上述三個情況的根源無法控制的前提下的臨時應變措施,因此一定會發(fā)生“頭痛醫(yī)頭、腳痛醫(yī)腳”的情況。這必然會造成人為因素的干擾和采購文件編制水平的下降。所以,從根本上解決評標結果效能不佳的正途,是提高企業(yè)采購文件的編制水平和企業(yè)采購管理的科學化水平,如果評標結果的合理性解決了,那還有什么必要談“評定分離”呢?(俞烈)